现在,难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我们的声援和支持。支持难民意味着向难民敞开大门,颂扬他们的力量和成就,并反思他们所面临的挑战。
在声援被迫逃离的人们的同时,还要为他们的困境找到解决方案:结束冲突,让他们能够安全重返家园;确保他们有机会在欢迎他们的社区焕发生机;为各国提供接纳和支持难民所需的资源。点击了解有关今年纪念活动的更多信息!
背景信息
每分钟就有20个人因战争、迫害或恐怖行动而流离失所。被迫流离失所者有以下几类:
难民
根据1951年的《联合国难民公约》,难民指“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到迫害”而逃离自己故乡和国家的人。许多难民为躲避自然或人为灾难而流亡国外。
寻求庇护者
寻求庇护者称自己为难民,他们像难民一样背井离乡,但是所在国尚未确认他们的难民身份。
境内流离失所者
境内流离失所者指没有跨越国际边境但已从自己的故乡移徙到本国其他地区的人。
无国籍者
无国籍者没有公认的国籍,不属于任何国家。
无国籍状态通常是因人们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而导致的。他们没有公民身份证明,不能享受包括医疗、教育或就业在内的重要政府服务。
回返者
回返者指曾经是难民、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流亡后返回到本国或原籍的人。对于回返者,需要给予持续的支持,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确保他们能够在故乡重建生活。
联合国行动
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难民是世界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1951年《难民公约》(《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致力于保护难民,是全球仅有的明确涵盖难民生活最重要方面的法律文书。根据这两份文书的条款,难民至少有权在所在国接受其他外国人所享有的待遇,在许多情况下也有权享有与该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1951年《公约》阐明了难民的许多权利,也强调了难民对东道国应尽的义务。1951年《公约》的基础是不驱回原则。根据这项原则,难民不应被遣返回其生命或自由面临严重威胁的国家。如果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是该难民已被判决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因而可能给该国社会带来危险,则该难民不受不驱回原则的保护。
1951年《公约》包含的权利有:
不被驱逐的权利,某些严格界定的情况除外;
非法进入缔约国领土而不受惩罚的权利;
工作权;
住房权;
受教育权;
接受公共救济和援助的权利;
宗教自由权;
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在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
获得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的权利。
包括不被驱回的权利在内的一些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难民。以难民身份生活的时间越长,需要的权利就越多,因此,随着难民留在东道国的时间不断变长,其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会变多。
难民是指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而面临迫害,无法或不愿返回原居国的人。他们中有很多是因为战争、暴力、人权侵犯或自然灾害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中有很多是妇女和儿童,他们面临着性别暴力、拐卖、剥削和虐待的风险。他们中有很多是有才华和梦想的人,他们希望能够在一个安全和尊重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潜能。
难民分布在世界各地,但是大部分集中在一些最贫穷和最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数据,世界上最大的难民接待国是土耳其,有390万难民,其中大部分来自叙利亚。其次是哥伦比亚(180万)、巴基斯坦(150万)、乌干达(140万)和德国(130万)。这些国家和地区为难民提供了避难所,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合作。
难民需要我们的什么?
首先,他们需要我们的同情和理解,而不是歧视和排斥。他们不是罪犯或负担,而是人类的一员,有着尊严和权利。他们经历了太多的苦难和痛苦,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他们需要我们的保护和援助,而不是忽视和遗忘。他们需要基本的生存条件,如食物、水、住所、卫生、医疗等。他们也需要教育、就业、社会融入等机会,以恢复希望和信心。
最后,他们需要我们的行动和倡导,而不是冷漠和沉默。他们需要我们为终止战争和暴力、促进和平与发展、解决根源性问题而努力。他们也需要我们为维护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保障难民权利和福利而发声。
让我们一起关注并支持这些被迫离开家园的人们,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温暖和友好,让他们知道他们不是孤独的,让他们看到我们的行动和希望。让我们一起为创造一个更加和平、公正、包容的世界而努力。